资阳市无证销售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公示
案例一
2024年5月6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网络举报: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涉嫌无证销售危险化学品。2024年5月6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进行调查核实。
经现场核查,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制冷剂金冷R-32、金冷R-22、优氏澜R-32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于2024年3月11日下单订购了制冷剂金冷R-32共6桶(9KG/桶)、金冷R-22共6桶(3KG/桶)、优氏澜R-32共3桶(3KG/桶)。截止2024年5月6日,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销售金冷R-22共6桶,销售金额1020元,获利120元;金冷R-32、优氏澜R-32均未销售。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安岳县某电器经营部属于初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小,且销售危险化学品危害程度低并仅用于正常维修活动,按要求立即停止其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活动。
案例二
2024年8月5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的资阳市雁江区某建材经营店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调查核实,确认资阳市雁江区某建材经营店正在销售的三峡牌油漆30桶(其中灰防锈漆20KG/桶、12桶,铁红防锈漆18KG/桶、5桶,蓝酯胶调和剂20KG/桶、3桶,红酯胶调和剂17KG/桶、3桶,黑酯胶调和剂17KG/桶、3桶,灰酯胶调和剂20KG/桶、1桶,白酯胶调和剂20KG/桶、3桶)属于危险化学品,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收资阳市雁江区某建材经营店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三峡牌油漆共30桶)及经营所得(总计3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资阳市雁江区某建材经营店属于初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已销售的危险化学品金额较低,且已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危害程度低,该店也已按要求立即停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其不予罚款。
资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