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公示

  • 发布时间:2024/11/28 17:03:48
  • 来源: 资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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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接资阳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辖区内有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经核查刘某华驾驶经改装的黑色长城汽车(车内有油箱、加油枪和计量器具)在某小区售卖汽油。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并依法对车辆及车内汽油进行了查封扣押。经鉴定,刘某华经营的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类别2)。

刘某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且售卖对象多金额大,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资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进行处理。    

 2024年11月18日,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刘某华危险作业立案侦查。